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宿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20/01/28 15:56:46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宿人员尽可能不要提前返回宿迁,已返宿人员要主动居家观察,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2.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要积极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疫工作要求,妥善安排复工、复业时间。复工、复业企业要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员工体温检测工作,特别要动员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暂不返宿。如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但要做好企业和员工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17日,不得提前返校。处于湖北等疫情重点防控地区的师生、员工请等待通知再返校。各校落实好留校以及已返校师生的疫情防控措施。

4.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对湖北等疫区来(返)宿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6.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到就近医院指定门诊诊治。

7.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并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市内公共交通将减少发车频次。

8.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聚集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不组织或不参加聚餐、聚会活动。

9.养老机构、护理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孤弃儿童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10.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上一篇:公示

下一篇:倡议书

苏ICP备16067125号-1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区大学城学成路1号

电话:0527-80877232    0527-80985606  

传真:0527-84826506

学校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