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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5/10/12 11:4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课程重修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重修申请、组织与考核流程,保证课程培养目标达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结业生申请重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课程重修坚持“保证质量、规范程序、方便学生、严格考核”的原则,以跟班重修为主,自学重修为辅,确保重修教学效果与培养要求一致。

第二章 重修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重修相关课程:

(一)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因缓考、旷考、缺考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的;

(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学校规定应当重修的;

(四)课程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需再次重修的;

(五)认识实习、课程设计、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修相关课程:

(一)对课程总评成绩不满意的,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重修(选修课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原不合格成绩仍予如实记载);

(二)因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不再开设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修读内容相近课程,所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原课程学分。

第六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换发毕业证书期限内,可申请回校重修未合格课程;重修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发证日期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七条 跟班重修。学生可申请跟下一年级或其他开设相同课程的班级重修。

第八条 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无法跟班重修的,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可通过“自学+辅导”的形式重修,主动找老师进行辅导,课时不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课时数的四分之一;学生须完成相关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九条 技能类(含体育、军事训练等)、设计类、实践性环节(含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重修,原则上随低年级跟班重修,不采用自学重修方式。

第四章 报名与审批

第十条 重修报名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结束后)组织,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重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

(三)教务处汇总备案,公布重修名单并落实重修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自学重修的,须填写自学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接受学习指导。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的重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非公共课程的重修,由开课学院(部)负责组织安排,并将管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按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作业完成情况等评定。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重修”;重修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原成绩与重修成绩在成绩档案中如实记载,不覆盖、不变更。

第六章 学籍衔接与纪律

第十七条 课程重修原则上应当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学校不组织毕业前“清考”,学生须在毕业前修完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应诚信参加重修学习和考核。重修考核中违纪、作弊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该次重修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决定是否再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对重修安排、成绩记载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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