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体类等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标识码:4132014854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1号
邮政编码:223800
第四条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位于江苏省宿迁湖滨新区,西邻骆马湖,东傍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学校肇端于1956年创办的宿迁县师范学校,近七十年的办学,为地方培养了2万余名基础教育优秀师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具体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艺体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师范)专业;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美术教育(师范)、书画艺术各专业;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各专业;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师范)、音乐教育(师范)、音乐表演各专业;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音乐表演各专业。师范类各专业具体体检要求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二)普通类招生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无明确排序规则,依次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艺体类招生
对于进档的艺体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当投档分相同时,江苏省进档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无明确排序规则,则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因所报专业已录满、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等照顾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学后符合条件者,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后可转入其他专业。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理科类专业51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医药卫生类专业6200元/年。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规定收取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单项评优和优秀毕业生等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求职创业补贴、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
凡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学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语种。
(二)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入学资格及体检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以及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1号
咨询电话:0527-80985551,0527-80985619
监督电话:0527—80877236
学校官网:https://www.sqsf.cn
电子邮箱:sqsfzjc@163.com